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全面建设海洋强省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强海洋空间规划支撑,保障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空间需求
(一)加快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尽快修编实施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照近退远拓、疏近用远、生态发展的要求,统筹优化省管海域内现代化海洋牧场空间布局,有序疏退10米等深线以浅的“近海”养殖空间,科学规划10米等深线以深至领海线的“中海”养殖空间,逐步推动现代化海洋牧场向“深远海”发展,保障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海域空间需求。其中,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原则上布设在低潮位水深不小于20米或离岸10公里以上的海域,重力式网箱布设海域水深不小于15米。各地要在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和保障海上运输、军事安全、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统筹现代化海洋牧场布局和未来发展需要,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二)推动海洋空间立体开发。加快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在保障海域基本功能且用海活动互不排斥的前提下,支持渔业用海与游憩用海、工矿通信用海等用海适度兼容,探索休闲渔业、风渔融合、渔光互补等新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规划拟建的港口、航道、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实施前,其海域空间可安排用于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装备型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活动。
(三)集中规划海洋产业园。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及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参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双评价”结果,在沿海各地15米等深线以深、资源环境承载力强、渔业养殖适宜性高、海上交通安全影响程度小的海域内,选址建设一批海洋产业园(海洋牧场类,下同),重点发展用海方式为开放式养殖用海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
二、加大用海政策创新,保障现代化海洋牧场资源要素供给
(四)创新海洋产业园开发模式。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海洋产业园海域使用管理模式,强化政府对海域一级市场的管控,完善海域使用权出租、转让和抵押二级市场,促进海域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在海洋产业园内,探索实施“标准海”供应,统一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等用海前期工作,单个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申请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实现“拎包入驻”“拿海即开工”;探索实施低效用海退出机制,对闲置浪费、粗放利用的低效用海,依法采取收回海域使用权等方式实施退出;探索实施近海养殖退出安置机制,在海洋产业园内预留一定海域空间,专项用于安置因生态保护等需要腾退的近海养殖项目,推动以规模化养殖取代近海小散养殖。
(五)合理确定用海方式。根据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特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定各类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的用海方式,其中投礁型现代化海洋牧场,人工鱼礁部分的用海方式界定为透水构筑物用海,礁体之间及其外围部分的用海方式界定为开放式养殖用海;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装备型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方式界定为开放式养殖用海;休闲观光型现代化海洋牧场,垂钓、观光、住宿、餐饮等设施部分界定为开放式游乐场用海,其他部分按实际用海情况界定。
(六)加强用岛支撑保障。强化岛海联动发展,支持利用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清单的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深远海养殖保障基地,完善渔港、避风塘、苗种繁育基地、加工仓储、装备维修等现代化海洋牧场配套设施,符合公益设施用岛条件的可简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
(七)强化用地服务保障。按照陆海接力、岸海联动的要求,积极做好现代化海洋牧场陆域配套设施及产业用地保障,争取将相关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对于确实无法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由省、市联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其中渔港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保障,渔业园区、生产加工、冷链运输等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所在地市优先保障。优先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陆域配套设施及产业项目在历史围填海区域落地建设。
三、优化用海审批服务,推动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提质增效
(八)提升用海审批质量效率。沿海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推动建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用海审批联动机制,逐步实现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与水域滩涂养殖证同步办理,促进用海审批质量和效率“双提升”。要加强海域使用权确权登记管理,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强化海域使用不动产权保护。
(九)落实海域使用金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对符合条件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用海按规定给予海域使用金优惠。属于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的现代化海洋牧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免缴海域使用金,后续按规定可转为经营性的,由原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办理海域使用金补缴及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优化用海审批程序。沿海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精简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用海申请材料。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管控要求,且用海方式为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放式养殖用海,用海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下的,申请用海时可不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用海面积五十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的开放式养殖用海,可按海域使用论证等级三级进行论证,申请用海时只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沿海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优化用海审批流程,将用海审查与用海批前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环节并联办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对已确定用海方案但尚未完成立项手续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可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海审查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