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沿海经济带发展研究院院务委员会章程
为规范广东沿海经济带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议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研究院组织章程,特制定研究院院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院院务委员会作为研究院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研究院日常行政工作及部分学术工作。
第二条 研究院院务委员会致力于发扬议事民主,提高议事效率。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研究院院务委员会由研究院名誉院长、院长、执行院长和副院长组成。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研究院执行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发起、召集并主持,执行院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院长主持会议。
第五条 研究院办公室负责院务委员会会议的相关会务工作,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时草拟整理会议纪要。
第六条 根据议题内容,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具体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该相关人员在该议题讨论完毕后退席。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学习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传达学校党政工作的决定和意见精神,并结合研究院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第八条 研究决定研究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初步方案。
第九条 研究决定研究院的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研究和组织研究院科研活动、队伍建设、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研究院专兼职研究人员聘任、解聘等事项,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研究院对外交流、咨询、服务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讨论提请学校决定的涉及研究院建设工作的重要议题。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研究院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